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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股票 赔偿(法院判决金花股份高比例赔偿 这些投资者持股盈利也可获赔)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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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余以墨

2021年9月12日,首批投资者诉金花股份(股票代码600080)案件,经过两次庭审,历时8个月,西安中院作出投资者高比例获赔的一审判决书。

代理投资者维权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泉军律师介绍,根据法院判决的认定,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继续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或委托律师,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立法时规定了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持股到基准日之后的股票无论涨跌,都一律按照基准价作为卖出价统一计算损失获赔。

二级市场上,上述案涉期间,金花股份最高价10.38元,最低价5.25元,累计换手率1134.49%,按照基准价4.78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投资者普遍存在损失,均符合法院认定的获赔条件。因此,目前仍然持有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尽管已经盈利,仍然符合法院认定的获赔条件,这是股价上涨之后的一个特征,盈利之后还可以获得赔偿的股票已经有多个胜诉的先例。

金花股份遭遇维权,起源于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自行披露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的资金,后经证监会调查取证,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 2019年期间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亿元,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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