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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强制执行公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一))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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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军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一)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一)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一)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形势下行及监管政策收紧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股市低迷,融资产品出险频繁,券商等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中因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或其他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质押融资的交易,产生的诉讼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大增,基于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性,上述业务所涉及的协议一般会做强制执行公证。券商等金融机构在融资人违约后对质押标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时,需要在结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票减持的新规的情况下,从多方面考虑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本文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例,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实务进行分析介绍。


一、执行标的—上市公司股票


被执行的财产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沪市主板、科创板、深市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基本流程


1.在债务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原作出公证文书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2.受理申请的公证处在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无误后在法定期限出具执行证书;

3.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执行案件;

5.法院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同时下达《财产报告令》;

6.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进行划转、拍卖、变卖。


三、执行法院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因此,被执行的财产系上市公司股票的,在确定执行管辖法院时应当以该上市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能以存管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四、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方式


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违约,发生合同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时,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由证券公司根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成功后,次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资金融出方。


若资金融出方采用司法处置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方式主要有变卖、拍卖、划转后变卖:


(一)变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两种方式。


典型实务案例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聚力文化,股票代码:002247)2020年1月21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及告知函,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与被执行人天道合同纠纷一案,浙江高院已立案执行,浙江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指令托管券商(第一创业证券)对天道名下质押给华宝信托的5000万股聚力文化股票(占聚力文化总股本的比例为5.88%)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将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直接划付到浙江高院执行款专户。


(二)拍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非限售流通股通过拍卖进行司法处置基本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典型实务案例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亿利达,证券代码:002686)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2月18日10时至2020年2月19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两单公开拍卖股东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三)司法划转之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之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流拍后是否选择以拍卖保留价抵债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典型实务案例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赫美,证券代码:)于2019年10月12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京03执751号之一、(2018)京03执751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2,499万股和1,071万股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以抵偿汉桥机器厂债务,其中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1,07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已被划转至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置业”)名下。


待续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二),下期见



团队简介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一)

张军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实务(一)

张军律师长期从事项目投资、融资、并购、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重大民商事诉讼代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工作非诉及诉讼经验。

联系方式:1850015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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