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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股票配资(「法院动态」扬州中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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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扬州中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

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作为优化存量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扎实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扬州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着力破解制约破产审判工作发展的体制及机制性障碍,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扬州”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11月19日上午,扬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从近十年的破产审判案例中挑选出十个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创造性地运用“租赁经营”方式促使企业先恢复生产,防止设备灭失、损坏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流失,保存企业重整所需营运价值;支持地方政府配资参与重整,精准推送寻找战略投资人,争取中小债权人支持,促成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实现了地方重大企业破产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造船)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公布的首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是扬州市首家获得全国一级I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资质的造船企业,并已实现船舶建造的数字化,技术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声誉,生产的皇冠58K、皇冠63K、皇冠118K等系列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皇冠63K获得全球第一张EEDI证书。大洋造船虽然拥有完整的生产线和设施设备、400多亩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充裕的生产订单,但进入2016年后因缺乏持续融资能力而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全厂近万名职工陆续分流直至全面停产。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陵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大洋造船破产清算后立即召开现场接管会,组织大洋造船管理层与广陵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进行了交接,要求管理人对大洋造船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开展全面清理。在管理人3个月现场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将大洋造船转入重整程序。针对大洋造船缺乏流动资金已全面停产而部分在建船舶尚需续建以及大洋造船若长时间不能恢复经营会造成技术工人流失、造船资产效用降低、造船技术更新落后的情况,要求管理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保存重整价值、降低资产维护的成本。经各方面的努力,在债务人自身无法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途径果断运用“租赁经营”恢复生产,为大洋造船成功重整创造了基础条件。

大洋造船再生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因大洋造船体量大、重整投资金额高,久久未能招募到意向投资人。广陵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商请、协调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参与重整,树立投资人对大洋造船的信心,引进央企国机集团下属企业作为主投资人参与重整。相应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一是原出资人股权无偿让渡;二是重整投资人为大洋造船重整提供22.86亿元人民币作为偿债资金(其中18.86亿元人民币为投资款、4亿元人民币为借款);三是以中型批量船舶及高端海工产品为战略支点,谋求在目标市场上产品的差异化优势,重塑大洋造船的产业竞争力;四是职工债权、税款全额受偿,其他优先权范围内债权全额受偿,每户普通债权人25万以下100%受偿,超出部分按5%比例清偿。经过多方面持续、细致的工作,2018年8月1日,该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大洋造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表决,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93.21%,代表债权额79.7%;职工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代表债权额95.06%。同年8月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投资人已按期支付了第一批清偿款。

【裁判要旨】

企业整体“租赁经营”可以有效保存企业营运价值,奠定重整基础;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支持重整,深度参与府院联动机制;主要债权人通过“受让债权+债转股”模式由债权人变为企业所有人,减少了一次性资金投入量,提高了中小债权清偿率,获得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重整计划顺利通过表决,实现对各方权益的最大保护。

案例二: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对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本案系扬州首例依法向破产案件管理人送达监督事项决定书,通过法律措施履行法院对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案例。

【基本案情】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总负债4.45亿元,资产负债率123.53%,已明显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达645户,需要安置的职工2009名。在资产变现阶段,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告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关机构,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后,管理人选择了扬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拍卖机构联合对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拍卖。法院发现上述四家拍卖机构未经权、擅自发布联合拍卖公告,且其中两家非法院入册的中介机构,遂对管理人提出严肃批评,并作出监督事项决定书,及时制止管理人的行为。拍卖机构已重新公告撤销上述拍卖公告。经过4年多的艰苦努力,已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清收债权、安置职工、审计评估、财产处置及分配等一系列破产清算工作。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极少适用。从本案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况看监督效果较好,管理人重新公告撤销了违法拍卖公告,通过发送监督事项决定书方式纠正严重违法行为相对于口头纠正而言权威性更高,有效凸显法院的监督作用。

案例三: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破产过程中攻坚克难,着力解决了破产企业遗留的危险化学品问题,职工安置问题,房、地分别抵押、多次抵押情况下的财产变现价款的分配问题,以及在清算工作中产生的税收难题等,使得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麦尔公司)因无法偿还巨额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5年11月1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职工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11月23日,仪征市人民法院指定卡麦尔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2月2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7年3月8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卡麦尔公司破产。2017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一整年的清算期间内,仪征市人民法院着重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1.在市环保局的配合下,查找仅存的企业资料,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了破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2.在资产处置后、财产分配前多次与职工进行普法宣传及沟通协调,化解职工集中上访矛盾,最终妥善安置企业职工;3.为妥善安置职工,提高清偿率,多次与破产企业辖区政府汇报交流,获得政府、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为破产企业争取税收优惠,及时完成资产过户手续;4.与专家学者及业界同仁探讨研究房、地未一并抵押时,且房产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房地产处置价款如何分配的问题,科学制定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在不侵害担保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完成了全部职工的安置工作,并使普通债权人得到了少量受偿,基本化解了破产企业相关社会矛盾。

【裁判要旨】

债权人会议认可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很好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赋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权利,支持通过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就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决议,但合法、科学的解决方案是债权人形成决议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债务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实矛盾和疑难法律问题难以处理,法院会同专家学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依法依规协调减免税收、办理手续等事项,取得了债权人会议的认可,体现了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尊重破产财产分配中债权人的意志。

案例四: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

运用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房企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公司恢复运营,购房合同得以履行,债权获得较好清偿。在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自愿将部分报酬捐赠于破产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破产案件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的难题。

【基本案情】

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开发的“蜀岗玫瑰园”小区建成少量房屋但未交房,2014年后,公司债务缠身缺乏清偿能力,31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2015年8月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嘉联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目标包括完成项目开发、全额保障优先债权、向购房人交房、普通债权清偿优于模拟清算。经债权人会议审核,嘉联公司无争议债权约11亿元,含职工债权97万元、税款75万元、购房款6660万元、工程款及抵押优先债权1.9亿元、普通债权96户计债权额约8.1亿元。企业资产评估约8.2亿元,模拟清算中普通债权清偿例约45%。经债委会多次磋商,管理人最终开展洽谈投资者并竞价遴选工作,港资佳源集团旗下港源公司竞价胜出。相应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一是原出资人股权无偿让渡;二是投资人投资8.9亿元清偿债务及支付重整费用,若不足,投资人补足,若剩余,则用于项目开发;三是恢复项目开发按计划向购房人交房;四是职工债权、税款全额受偿,其他优先权范围内债权全额受偿,每户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100%受偿,超出部分按68%比例清偿。该计划草案经表决,出资人反对,其他组别投票通过,其中普通债权组赞成人数55.32%,代表债权额67.02%,优先债权组赞成人数100%,代表债权额100%。扬州市中级人民院在审查后,于2017年2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

破产法赋予法院在个别表决组不合理地不同意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依法裁定通过重整计划的职责,以使破产企业的市场价值得到最大限度保存、各方利益主体得到合理兼顾。本案中在重整计划草案制订过程中,管理人在与相关方谈判失败后,决定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招募投资者,通过引入投资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订。虽然债务人资不抵债、出资人无所有者权益,但出资人拒不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的情况下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了各表决组成员,是市场化重整的有益尝试。

案例五: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工作亮点】

本案是扬州市唯一一例破产和解案件。江都法院运用商业思维,采取“破产不停产”模式,实现“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为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实现再生提供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

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曾是全国领先的不锈钢基料生产企业,属于扬州市、江都区的重点企业。在国家钢铁去产能政策的大背景下,几年前银行开始对涉钢企业紧缩信贷规模。2014年底,新马公司共被银行抽贷高达5300万元,直接导致该企业“停摆”。截至破产案件立案之时,生产中断长达1年零3个月。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都法院)虽将新马公司作为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但是管理人接收后通过市场研判,发现新马公司的产品锰合金、镍合金不锈钢基料,系由废料再生技术生产,实际上可归类于再生资源行业。后经国家去产能环保督查组鉴定,新马公司的产品镍合金确实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的新材料。江都法院会同管理人着重分析了该企业陷入困境的主因,认为一是自身财务管理不善,二原材料市场价格飞涨,三是资金链断裂。

针对新马公司上述状况,江都法院认为如能暂时隔绝债务,企业有望重获新生。在管理人配合下,经过与破产企业密切协作,及时对接原有客户和产品供应商,尽量取回应收账款;竭诚拜访材料供应商,协商暂缓还款事宜;全面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建立行政、销售、制造、财务等4大部。由于新马公司“破产不停产”,给了债权人极大的信心,经多次沟通协商,和解方案最终获得通过。全案仅历时7个月,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可以通过和解程序终结破产案件,该程序看似简单但操作难度大、成功率小。本案中由于江都法院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指导管理人、破产企业高效协作,为“破产不停产”营造了良好内外部条件,保证了破产企业持续经营,避免职工大量下岗,从而取得了债权人的充分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企业实现了快速重生。

素材来源:民二庭

图文编辑:张瑾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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