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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的危害(招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虚假内容及多起年报虚假记载等违规,泽达易盛收证监会行政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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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11月19日公告,公司于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证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关于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

关于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包括《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虚增在建工程)

证监会认为,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刘雪松、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曾任职公司、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时任财务经理姜亚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规定:对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万元罚款;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应岚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刘雪松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王晓亮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雷志锋、姜亚莉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公司、林应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万元罚款;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雪松作为公司董事,知悉、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相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对上述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上述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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