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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股票分红缴税(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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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但是近来也是陆续会被客户和资本圈的朋友问到,
为啥,因为法规朦朦胧胧,而且有点年迈,主要法规要看回到1994/1997/1998
而且实操中的处理方式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份份上市招股书不断刷新着我们对于此事的认知,今天做个梳理,权作开篇。

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1. 话题由来

在整体变更时,拟上市企业往往会按照净资产进行折股,即将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包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作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部分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对于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除股权(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从税务角度会被视同对公司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然后股东又重新投资进入公司的过程。
所以,问题的本质就是,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要不要缴税?

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这两个文件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对于上述规定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而就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得出应征税和不应征税的不同结论。

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2. 代表型案例

IPO时监管机构关于股改的税务问题也一直保持关注,代表性反馈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因此,不乏现成的大把案例,先来看几个热乎的案例。

没理由,不交税
摩多科技(838462)2015 年 7 月 26 日,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净资产为人民币37,642,235.74 元。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摩多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5,412.73 万元。摩多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37,642,235.74元为基数,以 1:0.1328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本 500 万股,折股溢价32,642,235.74元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制改制时,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动,自然人股东暂未发生纳税义务,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一个不合适的法规挡一下,不交税
2021年7月30日,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中披露,2020年12月,资本公积2.64亿元转增股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2020年12月25日,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股转增2.75839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60,000,000股。
2020年12月30日,根据审计机构确认,截至2020年12月25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264,214,286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6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360,000,000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所在地税务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纳税事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未来相关税务部门要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之合伙人补缴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个人所得税”“将督促该等合伙人补缴税款并督促员工持股平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先股改,然后转增,不交税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2日上市发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7,089.684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40.778股,总计转增28,910.3155万股。公司已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备案。本次转增系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以其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公司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相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股东就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主管部门出具对本次转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线上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出具的《说明》,确认公司本次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相关规定,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41号文,分为五年分期缴纳(41号文的适用性,普遍存疑。116号文只是适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海力风电(创业板,2020年首次申报,2021年过会待注册)
1、公司整体变更事项
2018年7月24日,海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海力有限以截至2018年5月31日为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7,842.09万元将海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为15,000.00万股。
2、关于股改时点个人所得税的解释口径(申请分期缴纳)
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中,各发起人股东需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超过海力有限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备案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没钱+大股东保证 = 暂不交税(严格来讲前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同意暂缓纳税的意见的处理方式并无法律依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中答复:
“发行人2012年10月整体变更时,其注册资本由5376.34万元增资到9000万元,增资金额3623.66万元,全部来源于资本公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48位自然人股东需因此交纳共计638.76万元个人所得税。鉴于自然人股东大部分为发行人职工,且整体变更不涉及现金支付,相关股东收益尚未实现,因此48位自然人股东于整体变更时暂无能力缴纳税款;发行人48位自然人股东已承诺将尽快履行该事项导致的纳税义务,并授权发行人就其整体变更时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相关股东协商一致后,委托发行人于2015年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关于股改增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安排。”
“除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相关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尚未履行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中,相关自然人股东已履行了所需纳税义务。鉴于发行人已就其整体变更时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相关自然人股东已对此事项出具了纳税承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纳税安排。同时,发行人及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因此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综上所述,上述情形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分段式处理
三只松鼠(股票代码:300783.SZ)2019年6月3日公布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律师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证监会有一个问题5如下: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的意见是,
2016年1月1日之前,法规没说要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还没生效,其他法规没说清楚)
2016年1月1日之后,法规所要交,但是暂时没钱,税务局也没打我,所以先不交。

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3.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缴税与否的情形汇总

主流的学界看法
对于非上市、未挂牌企业,
· 大原则是征税: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递延纳税: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 对于已上市或挂牌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不征税。符合征税条件的转增,参照上市公司差别化处理(三种:免税,10%,20%)。

实际案例的不同情形:
居民企业 - 由于各地对政策理解的不一致性,在上市公司披露的案例中,我们观察到对于股改时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存在多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包括:

全额交税:
上市前大股东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先缴纳,后以财政补贴方式返还。为保证股东具有足额应缴税款,在缴纳前予以分红;
政府安排股改贷款,借款给大股东缴税

免缴税:
无理由免缴税(2016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实施以前居多),或者是向税务局申请出具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参考国税发[1997]198号,享受免缴税(这个法规严格意义上不适用,这种方法的技术含量不高,但是实操中也不乏这种遮羞布案例)

缓缴税:
大股东按照116号文申请递延纳税(原则上只是适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实际上很多其他企业也都申请递延了)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向分5年分期缴纳个税。其他企业也可与当地税务局沟通缓交。
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后缓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不说交不交税,就说大股东兜底:
如实披露,但由股东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函。

两步走洗白:
先股改再转增,将之前的资本公积混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然后享受转增免税

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4. 转增形成的资本溢价可以不征税吗

在前面几种不同的筹划方案中,最后一种方式(先股改,然后转)增,相对来说技术含量高一些,而且比较隐蔽,通过时间层面的延长,以及空间层面的实操隐蔽性,实现了避免纳税的效果。
但是,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从法理上而言,也是分为明显的两派

一是认为需要缴税,因为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股票。

正如一则公开的税务案例披露:
股改的时候,资本溢价的形成的时点甲公司并未挂牌,仍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不征税的条件。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资本公积形成时尚未进行股改,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既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无股票一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因此,甲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适用198号文和289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政策。
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后,这部分数额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其转增的资本公积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而非“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2019-06-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我处认为应视同利润分配,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一派认为,不应该缴税,资本公积本身还是公司的财产,不属于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结构调整涉税问题的回复》,科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将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233,440,445.42元(含未分配利润20,976,139.42元及股东投入形成212,464,306元)列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股改中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股本处理,可暂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据此,整体变更过程中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上面的法理分析都有一定的法理支持,但是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实际操作。
股改的过程中,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会被折进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然后就会和增资或者上市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完全混在了一起。后期,上市公司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是否还能够区分出哪些是股改时候折进来的,哪些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估计到时候一股脑享受不征税待遇了。干净利落。
实操案例中,只能看到股改时候进入资本溢价的会计处理,也没有哪个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披露出,我今天这个转增,用的是当年股改时候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我要缴税。
就看这个默许的优惠还是可以保留多久啦~

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5.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故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6. 转增股本对其他不同类型的股东的税务影响

上面讨论的都是对于居民个人股东的影响。对于其他种类的股东而言:

居民企业股东
如果公司股东是中国居民企业,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适用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
如果公司股东是非居民企业,股东一般需要就转增的数额视同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并按照10%的税率或者协定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参考102号文申请递延纳税。

外籍个人股东
一般认为可以免税,实操中这个法规也是略有争议,以后再议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文件中也确认该文件继续有效,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该政策是否仍能适用存在不同操作和处理。

作者:AK资本市场税 在四大事务所从事税务咨询过程中,会不时碰到不同客户的不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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