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与股票的区别(什么是公司证券以及有哪些种类?)
2023-11-07
浏览量:次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种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栈单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和本节所要介绍的证券。
2.证券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B 股)。另外,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 H 股(香港上市)、 N 股(纽约上市)、 S 股(新加坡上市)等。
(2)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3)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中国存托凭证( ChineseDepositoryReceipt , CDR )是指境外(包含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 A 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只有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目的是进行内地融资,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Asset - backedSecurities , ABS )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最常见的是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多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本质上,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资产信用支持的证券。
(6)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投资者提供财产投资和管理服务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由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7)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认股权证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本身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认股权证的收益主要来自其依法转让的收益。
(7)期货。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按照现货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期货可以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8)期权。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本质上是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认股权证与期货、期权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其中认股权证是证券型衍生产品,期权、期货属于契约型衍生产品,它们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一般被称为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也就相应被称为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再区分为不同的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是一种传统的区分方式。场内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即所谓的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则是泛指在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两个市场的不同主要在于交易方式不同。场内市场的交易方式是集中交易的方式,多个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价格磋商,体现价格发现机制;而场外交易市场则多采取一对一的交易磋商机制。因此,在每一时刻,场内交易市场往往只有一个最佳的价格,而场外交易市场则存在多个价格。
(1)交易所市场。
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市场,主要由两个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四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①主板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为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部分板块为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主要为那些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上市门槛较高。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基本实现了交易的自动化,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大多通过计算机系统报单、配对成交,不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厅和场内报单的交易代理人。由于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申报,因此,投资者必须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经纪商下达买卖股票的指令,经纪商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我国目前证券集中竞价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在连续交易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只要存在两个相匹配的订单,交易就会发生。
而集合竞价市场则是一个间断性的市场,投资者作出买卖委托后,不能立即按照有关规则执行并成交,而是在某一规定的时间,由有关机构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集中起来,按照统一价格进行匹配成交。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②中小企业板块。
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宣布在停止接受新上市公司3年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型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证券发行和上市的专门板块。中小企业板块并非是原有交易所市场之外的独立市场,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该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中小企业主要是业绩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③创业板。
与中小企业板不同,创业板是不同于主板的一个交易所市场,俗称"二板市场"。由于交易所的主板市场上市条件比较高,不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因此,为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资金,有必要开设专门的股票交易市场,即二板市场。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该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9月21日,第一批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同年10月30日,第一批28家公司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创业板采用了与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有所不同的上市标准,主要表现为在具体盈利要求等方面有所放松。但由于创业板市场仍然属于交易所市场,在创业板挂牌交易仍然属于证券上市,因此,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上市条件的一般规定。
④科创板。
科创板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是设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在该板块内实行注册制。
2015年12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授权期限为2年;2018年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将授权期限延长到2020年2月29日。授权期限内科创板进行注册制试点,随着2019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实施,科创板正式实行注册制。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7月22日,首批25家公司上市,科创板正式开市。科创板采取独立交易模块和独立行情,交易日历、证券账户、申报成交等安排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一致。科创板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即可公开发行并上市。
与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不同,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发行人在行业、技术等方面有特别要求,发行条件上更加精简优化;上市条件上更具包容性,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受理与审核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全流程的重要节点对社会公开;信息披露上更有针对性,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责任,强化持续性监管;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不符合适当性管理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退市程序上更为简明、清晰,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俗称"新三板"。
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指忘路又分,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我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发展方向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人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3)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所是伴随着企业兼并活动在中国的增多而产生的。1988年5月,武汉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并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此后经过多次清理整顿,我国目前有产权交易所300多家,分布在全国各地。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是指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证券的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经纪人买卖证券。
(3)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中所指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监管原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3.守法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自证清白制度、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与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等。
此外,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加强投资者保护。《证券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我国证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二次大幅度修订,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证券法》共十四章二百二十六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我国《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了规定。
此外,《证券法》实行有条件的域外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
研究生院(中国高校研究生院有哪些?)
06-02